第一条 上级机关以及住建局领导交办的具体事项和指派任务,办公室一般应及时通知主办科室,并根据轻重缓急和领导要求,确定办理时限。
第二条 上级机关或局领导就单项工作提出具体办理要求,只涉及一个主办科室职责范围的一般性事项,主办科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。主办科室需要与局有关科室或市直部门会商解决问题的复杂性事项,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。对于特别复杂的事项,可略延长时间,但应在办理期间,每5个工作日向上级机关或局领导反馈一次办理情况和工作进度。
第三条 各科室工作人员接待前来办事的行政管理相对人,要积极、热情,能够及时办理和答复的,应及时办理和答复;因客观条件限制,不能及时办理的,应明确办理和答复的时限。
第四条 各科室要明确办事事项负责人,凡是无正当理由,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的,按本制度追究责任,由办公室建立督办档案对违规情况进行登记。发生一次给予口头警告;发生两次责令办事人员及科室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;发生三次予以通报批评,并取消科室先进评选资格、取消有关责任人的评先评优资格;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,给予行政处分。